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必然无效吗
【导语】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
担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阐明,在一般状况下,担保协议具有附属性,假如主协议无效,则担保协议无效
不过,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必然无效吗
“担保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应当作何理解呢
【案例一则】太阳集团与月亮企业签订借款协议,月亮企业大股东张星星为月亮企业的债务向太阳集团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担保协议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后太阳集团、月亮企业之间的借款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一样,太阳集团与月亮企业对张星星与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怎样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担保协议具有附属性,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必然无效吗
【案例分析】张星星应当根据担保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
担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协议的效力与主协议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案例中,太阳集团与张星星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担保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协议效力的影响,担保协议不因主协议的无效而无效
该约定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张星星自愿与太阳集团约定担保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协议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协议无效的状况下,张星星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结论】一、担保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协议的“另行约定”条款有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协议的后果承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协议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在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