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甲方:北京万众康达国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甲方)乙方:迈迪思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向北京市药物监督管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提供法规以及技术征询服务,并支付征询酬劳。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足地体现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到达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就下列医疗器械经营范围提供注册征询服务:器械范围: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手术室,急救室,诊断室及器具、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注射穿刺器械、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临床检查分析仪器附注1.如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方规定在本次注册申报中增长产品范围或对产品范围也许导致征询费的变化。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注册信息清单向乙方提供完整、真实、精确的信息以及证明其符合规定,甲方应当具有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因此及有关人员的配置;2.根据甲乙双方的讨论协商,确定符合甲方的企业经营及质量管理文献;3.根据双方确定的企业经营及质量管理文献执行经营与质量管理;4.提供现场办公所需要的工作场所;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和第五公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征询服务酬劳。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自收到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a项所规定的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注册所必需的材料清单;2.乙方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一周内为甲方编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并且就生产许可证提供2个工作日的现场征询服务;第四条征询服务酬劳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技术征询酬劳为:人民币40000元整。2.技术征询酬劳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详细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a.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0元整;b.甲方领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后,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0元整。第五条免责条款1.由于甲方未能按照甲乙双方事先确认的文献执行而导致申请被驳回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可以协助甲方整改,但须视状况收取额外的费用;2.由于甲方经营场地和人员配置不符合法规规定而导致申请被驳回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甲方自行整改。第六条双方确定,按如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终止协议的,则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2.乙方中途终止协议的,则乙方向甲方退还已收款项;3.由于本协议第五条免责条款所列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许可证的,则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4.由于非本协议第五条所列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许可证的,则乙方向甲方退还已收款项,并承担后续注册申请的费用;5.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向乙方支付征询服务酬劳,每延迟10工作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对应产品征询酬劳的1%作为违约金。延迟超过2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且不退还已收款项;6.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完毕工作,每延迟10工作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对应产品征询酬劳的1%作为违约金。延迟超过2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且规定乙方退还已收款项。第七条联络人:双方确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络人;乙方指定和平为乙方项目联络人。项目联络人承担如下责任:1.及时回应对方提出的问题和置疑,并代表双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2.甲方项目联络人有义务督促甲方按照乙方的规定准备资料;3.乙方项目联络人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项目进展以及向甲方索取有关资料。4.一方变更项目联络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导致损失的,应承担对应的责任。第八条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可通过下列方式约定对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或约定波及费用的其他条款,应签订补充协议;2.项目过程中双方协商的不波及费用的其他条款,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传真,电子邮件,补充协议等,由双方联络人签字确认,方对双方有约束力。第九条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也许,可以解除本协议。第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处理。协商、调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