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租赁协议出租方: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集益村民委员会(如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刘伟团(如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大楼座落、面积、用途出租方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集益村综合大楼(总面积2400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由其经营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从9月1日起至9月1日止,共租赁十年
承租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协议,收回大楼:1、承租人私自将承租大楼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运用用承租大楼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合计达30天的,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承租方违约处理
如本协议期满,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承租方须赔偿因此所导致出租方的实际损失
协议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大楼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如与承租方续租的,协议按续签时的实际状况再行议定
第三条:租金和租多的交纳期限每年租金为捌万元,承租方应于每年的9月1日前先将该年的租金交清,方可使用
否则协议作自动终止
第四条: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1、承租方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先交纳定金壹万元
租赁期届满,若承租方没有违约的,出租方应退回定金给承租方
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此定金归出租方所有
如出租方违约,出租方须双倍返还定金偿付给承租方
2、出租方未按前述协议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规定的大楼的,属出租方违约行为
3、承租方在承租期满时,未按规定搬出出租大楼的,属承租方违约行为
第五条:其他约定1、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人为损坏大楼构造,如须对大楼进行装修或其他改动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2、租赁期满后不得拆除(包括该大楼内一切固定财产等),而是归出租方所有,并不得损坏
否则,作违约处理
3、在租赁期间,若出现人为损坏的,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