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协议出租方:(如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如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租赁经营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租赁标的物甲方将自有的窑炉、煤气发生设备、厂房设备和场地附属建筑物以有偿使用方式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二、租赁期限和租金自3月15日至3月14日止,租赁期限为2年,合计租金为贰拾伍万元人民币(250000万元)。三、租金的交纳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纳租金壹拾贰万元人民币(10元),乙方次年向甲方交纳租金壹拾叁万元人民币(130000元)。按“先交纳后使用”的原则执行,第一年首期租金陆万元人民币(60000元)甲方同意乙方于3月15日前一次交纳;剩余租金陆万元人民币(60000元)于9月15日前一次交纳。次年首期租金陆万伍仟元人民币(65000元)甲方同意乙方于3月15日前一次交纳;剩余租金租金陆万伍仟元人民币(65000元)于9月15日前一次交纳。四、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1、乙方准时向甲方交纳协议规定的租金,乙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租赁经营协议。2、甲方准时监督、检查出租财产的使用管理状况,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失,如发现其财产有损失损害现象,甲方将追究乙方赔偿责任。3、乙方缴纳租赁经营使用费获得承租使用权后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无理规定,依法保护其合法经营的合法权益。4、乙方有权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端干扰正常经营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权拒绝无端终止协议的规定。5、甲方应协调处理好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内有关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问题,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定期检查维修承租设备建筑物。保证其财产的的完好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7、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续租应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五、违约责任1、甲方无合法理由变更终止本协议,应赔偿乙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2、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除应交齐欠交租金外,并按逾交额10%交纳滞纳金。3、乙方无合法理由变更终止本协议,损毁承租财产的应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协议期间租赁经营使用费对应数额。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生产及经营,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六、其他事项1、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将承租财产转租转移或作抵押物。2、乙方需在承租场以内新增建筑特须经甲方同意后动工修建,协议期满后自行拆除或经甲方同意作价评估,甲乙双方协商处理。3、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应当面清点交接并查看现实状况予留像片,协议期满后,双方清点交接,保证其承租财产的完好无损能正常使用(窑炉易损部位除外)。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处理。5、若发生纠纷可在博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附资产设备、厂房、建筑物明细表甲方:乙方: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