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
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
[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
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1
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
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
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