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姓名:学号:班级:指导老师:院系:1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日期: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正文:一、案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
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1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
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
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
4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