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发现部分地区或单位对上级人口计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不力,未完全严格依法行政,造成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不平衡。为此,特提出抓好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一、全面贯彻《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委、首政府去年5月颁布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再进一步掀起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的高潮。(一)加强学习。一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二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通过中心学习组学习、支部学习、职工大会等形式,切实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学习,尤其是基层干部的学习;三要逐级对有关工作人员、执法执纪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深到领会和正确把握《办法》18条规定,正确运用针对36种违规违纪行为提出的6种问责方式的实质和操作规程。(二)狠抓落实。一要把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统一规范到《办法》上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正确执法;二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资格审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处理建议制度或者案件移送制度、“一票否决”制度、部门配合取证制度、公开揭露制度以及党员、干部、公众人物配合调查制度等,努力构建完整的、系统的、可操作的问责制度体系。二、认真贯彻《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规定(试行)》对户籍在本辖区或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内暂住一月以上可能妊娠的公民及配偶进行告知。(一)妊娠可能造成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及配偶1.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2.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3.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优惠、优待政策;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规定。(二)妊娠可能造成的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及其配偶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生育将承担的法律责任。1.法律法规对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2.经查实的被告知人的基本情况、婚育情况、妊娠可能造成的违法生育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的时间、地点;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规定;5.被告知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妊娠期间的告知义务实行备案登记、调查核实、决定告知、告知送达、重点管理等告知程序,并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本辖区内的告知对象起,一个月内未向其履行告知职责的应承担目标管理规定的相应责任。三、认真落实《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定》现将《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定》摘选如下:第一条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行政责任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重、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统一的计征倍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确定的计征倍数。第五条违法生育当事人收入超出当地平均水平时,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认定其实际收入。第六条违法生育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制订分期缴纳计划,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按照制订的分期缴纳计划逐期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计生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