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洪办字〔20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其职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