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办公用房一、基本原则1
各单位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标,超标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
领导人员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领导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领导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领导人员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二、办公用房负面清单1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2
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标;3
领导人员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办公用房规定标准1
省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4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45平方米;2
省公司部门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部门副职不超过18平方米;3
战略单元本地网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38平方米;4
其他本地网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2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35平方米;5
本地网部门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部门副职不超过12平方米;6
县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20平方米
四、办公用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