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易犯错误之总结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考勤篇实践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到了工资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又有8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了加班工资问题,特别是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后,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导致了只要员工告单位的,大多都会主张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请求
笔者从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用人单位在考勤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了其在仲裁及诉讼活动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
在此,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也提醒用人单位对这些问题要给予警示
1、没有考勤管理
张三是深圳特区外一家小玩具厂的员工,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基本上就是放任自流,无任何考勤管理,对迟到、早退这些轻微的现象也不做任何处罚,单位对此的理念是希望用宽松的管理能把员工给挽留住
后来,因为张三跟工厂的主管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导致张三在一气之下申请劳动仲裁,张三主张其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时,要求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
事实上,据工厂的主管说,工厂一般是没有加班的
结果,因为单位没有任何考勤管理,导致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张三的请求
单位管理再宽松,怎么也要有考勤管理,否则,发生加班工资案件的,将会因无考勤管理而败诉
2、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时制度没有审批
张三是深圳某公司的司机,其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2008年4月,张三在同乡处得知同乡告单位主张2年加班工资胜诉之后,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
公司不同意,认为,张三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其不存在着加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