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7【发布文号】吉林市人大常委会第81号【发布日期】1998-10-05【生效日期】1998-10-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10月5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1998年7月26日经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