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门的担保经办人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
具体担保经办人选从财务部选定,并由财务部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担保申请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20%
3.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二级
4.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5.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5.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7.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担保业务审批第八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股东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