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名称选择及内容设计[摘要]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颇为深远,本文作者从指导思想的定位、名称选择以及内容设计几方面试图对其进行现代立法的改造,并对现行物权法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评议
[关键词]地上权农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传统物权制度的三大基石
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和役权
传统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体系构造对后世立法的影响颇为深远
在现在的中国,要在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下,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一)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理念在传统民法中,我们一直生活在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下,按照所有权派生其他物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地位毫无疑问的高于其他定限物权,所有权被认为是其他物权的母权,其他的物权不仅时间有限、内容优先、效力有限,而且首先是为了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
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人以一定的对价实现土地的权利
这种理解成为构筑所有权与地上权关系的指导思想,不难发现,被认为是他物权中最绝对的地上权,依然是在所有权的光环笼罩之下,从无平等关系之说
同时,之余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更无独立性可言,存在的只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容纳和解释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切,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具体实现并不一定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