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来源:河北经济日报发布时间:2014-12-25背景:党的十八大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要“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2014年7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今年以来,省委书记周本顺、省长张庆伟多次就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我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爬坡过坎、加快转型的重要关口,全省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科技的支撑。我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人才密集,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源头和成果储备的重要宝库。但长期以来,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上枷锁重重、存在着种种体制性障碍,成果处置需要层层审批,收益分配机制激励性不强,技术转移机制不通畅等等,制约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不少成果被锁在柜中、束之高阁,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据统计,我省41%的科技成果是由高校、院所创造的,但只有15%得到转化应用。技术先进,却被待字闺中;专利一堆,却无缘真金白银。因此,省委、省政府把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问题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破口,《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剑指高校、院所成果处置权、分配权、收益权这个核心问题,拆除成果转化体制之“墙”,为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员“松绑”“加油”,最大限度地释放科技生产力。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政策内容: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采取协议定价、挂牌转让、在技术市场公开交易等方式。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关键词:赋予处置权、备案、市场定价科技成果的有效处置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和核心环节之一。目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有严格的限额规定,多头把关、层层审批、程序繁琐,极大地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及时性。《暂行办法》将研发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并将科技成果处置由“报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将极大的刺激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以前科技成果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定价环节,由于评估中介机构对成果的价值不了解,也没有参照系,实际上也是由研发人员提出大致价格,评估机构出一个证明。有时评估价完全与市场脱节,企业难以承受,造成科技成果无法转让。此次《暂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由受让双方协议定价,也可以挂牌交易。这一改进是对科技成果定价的一次市场回归,也将为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政策内容: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词:70%、形成现金收入后职务发明人的积极参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以往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难以调动职务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但降低了成果转化率,还使得部分转化活动地下化。此次《暂行办法》将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让收益所得改为“不得低于70%”。这一比例的提高,表面上是政府让利,实际上是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多的由地下转为地上,更好地发挥职务发明人的创新创业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直接转化或以产学研形式转化。以前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时,即使没有现金收入,不论成果转化是否带来现金收益,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了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入股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暂行办法》规定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