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1-11【生效日期】1998-11-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对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
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三条发行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
会员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
会员卡应当采取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第四条凡发售会员卡,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二)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条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四)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五)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六)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完整;(七)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第七条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经登记机关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