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标签中涉及营养声称内容的管理、按照传统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引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品种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但是,对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功能可以通过通用指标进行评价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其安全性和功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实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表明其安全性和功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