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权分立案件的经典类型(1)总统立法否决权美国宪法将立法权授予美国联邦国会,同时也授权总统在有限的情况下参与国会的立法活动,比如总统建议立法和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国内法学界对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论述的相当充分,本文只分析关于总统立法否决权一个特殊情况。一般总统拒绝在法案签字,除非国会以绝对多数强行通过法案,法案将作废。但是如果总统同意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只是不同意某个或少数条款,总统是否可以签字同意大部分条款,但是否决其它条款呢?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LineItemVeto法案,该法案授权总统可以拒绝一个法案的部分条款同时签字通过法案的其它条款。LineItemVeto法案还授权总统可以在一个法案已经生效之后单方面取消生效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取消(行为)立即生效,除非在取消之后国会通过另外的法案来推翻总统的取消(行为)。在Clinton诉CityofNewYork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宣布LineItemVeto法案违宪。法院指出LineItemVeto法案授权总统单方面修改和废除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样的授权使得总统可以未经国会投票单方面制定法律.i肯尼迪大法官在同意意见中指出,LineItemVeto法案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违法宪法的条文规定,而且它扩张总统的权力违反了美国的缔造者和宪法的创立者的意图。ii(2)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出了总统依照宪法行使立法建议权和否决权之外,另一中情况就是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依照美国宪法,总统的最重要职责是“切实执行法律"。iii总统有权通过任免官员,发布命令等等方式来执行法律。但是总统发布命令只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1952年,杜鲁门总统命令商业部长接管并运营全国所有的炼钢厂,总统称发布此命令的是为了应对钢铁行业工人可能进行的罢工。炼钢厂YoungstownSheet&Tube(以下简称Youngstown)将美国政府诉上法庭要求法院禁止美国政府接管全国的炼钢厂,Youngstown称总统的命令已经超出了行政权的范围,构成了立法行为;而总统在本案中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杜鲁门总统和美国政府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iv总统提出了许多辩护意见,其中涉及三权分立的有:总统依据其行政权有权发布该命令;总统依据其作为军队的总司令有权发布该命令;总统依据宪法默示授予的(整体性)行政权(“impliedfromaggregateofhispower”)有权发布该命令。v最高法院首先指出宪法将立法权授予国会,唯有国会能够立法。1所以如果总统发布命令构成立法的话,则总统侵犯了国会专有的立法权,从而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如果总统发布命令仅仅构成执行法律的话,则总统是在行使行政权,所以没有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在本案中,国会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政府接管私有财产,而且在1947年的塔夫茨-哈特利法案中,国会明确拒绝了政府要求国会授予政府接管私有财产的建议。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国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所以总统发布命令不可能是执行法律.因此总统发布命令是在制定法律,所以杜鲁门总统的命令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3)总统在紧急状况立法和授权立法Youngstown案件没有处理两个可能出现的情况。第一是如果是在紧急情况或者战争期间,总统是否有权发布上面的命令。第二是国会能不能授权总统和政府立法.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提到在塔夫茨-哈特利法案国会拒绝了政府的要求,所有总统无权立法防止罢工,即使在紧急情况也是如此。不过有几位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表示,如果国会对防止罢工从未采取过措施,总统或许可以基于紧急情况而制定临时法律。在1971年的NewYorkTimesCo。诉UnitesStates一案中,法院判定总统无权申请法院禁止令禁止纽约时代1当然,在国会授权并且符合宪法要求的情况下,政府也是可以立法的。杂志发布有关文件,即使总统主张其申请是基于紧急状况。vi这是因为国内通过立法将媒体发布文件进行了分类,该分类中纽约时代杂志意图发布的文件属于不得事前禁止发布的类别。因此国会是以默示的方式拒绝总统禁止纽约时代发布文件的意图。所以在次情况下即使出于紧急状态总统也不能临时立法.虽然最高法院一再指出美国宪法将“所有的"立法权授予了国会,但是现实中最高法院并没有阻止国会授权政府立法。美国国会经常授权政府或者法院在特定领域就特定问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