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安全事故处理时:事故原因未查明不会被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会被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会被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会被放过;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具有10个分项158个子项;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推荐性行业标准;6、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8、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9、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该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0、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1、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政府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12、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3、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将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1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变压器)、脚手架、出入口通道、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15、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器具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