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沪建建(2001)第342号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
3条1-4款4
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1条、7.1.2条、7.1.3条、7.4.2条、7
4.4条、9
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
1条和12.4
1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
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