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及治理规范“商业贿赂”从这个概念的提出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最早在国务院1988年出台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贿赂论处”
在当时,这些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对现实中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不能予以全面的管制
直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将商业贿赂纳入市场经济的体制中进行考量、规范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1入帐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分析1、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行贿的目的在于获得超出贿赂额的利润,与同业经营者相比在价格和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侵害了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利益,使价值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也就在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
同时,行贿的经营者可能利用以贿赂换取的便利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同业经营者的利益
2、商业贿赂是主观性行为
贿赂者从主观上出于故意,且以让接受贿赂者提供交易机会或交易便利,从而促成交易、取得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