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1
1职业名称保育员1
2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职业环境室内、外1
5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
7培训要求1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1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8鉴定要求1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