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交水发〔2017〕10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为港航企业提供阳光引航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制订本配备标准
第二条在舟山港水域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
第三条本配备标准按照“安全、公平、经济”原则,以合理满足船舶引航作业的安全需要,并充分兼顾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
第四条根据舟山港域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技术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制订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等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以引航方案中拖轮配备要求实施
(一)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二)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2(三)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四)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增配拖轮的;(五)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六)液化气船、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七)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引航情况
第六条舟山引航站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配备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拖轮数量和总马力配置,经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认可后,配备使用
第七条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应当根据确定的拖轮配备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舟山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引航作业方案使用拖轮
如需变更辅助拖轮配备,引航员应向船方或船舶代理说明原因,并报经舟山引航站同意
第九条本配备标准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