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行股东大会,对本行、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第五条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述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九)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十二)对回购本行股票作出决议;(十三)修订本行章程;(十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或报酬的确定方式;(十五)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十六)审议本行在一年内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主体事前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且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第十条股东年会应至少审议以下议案:(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包括下一年度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三)审议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方案;(四)审议本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五)审议本行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六)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七)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八)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九)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少于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