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1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提交申请
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
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