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发布日期】2008-12-11【生效日期】2009-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五)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