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4号【发布日期】2007-01-17【生效日期】2007-01-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保监发〔2007〕4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引言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下列资产适用其他相关编报规则:(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定义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2)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拥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