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同时明确规定了本规则所规范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容,即包括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暂付款项
二、关于定义(一)应收保费本规则将应收保费定义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应收保费:1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应收保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首期应收保费,在合同约定的以后各期投保人缴费日确认相应各期的应收保费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宽限期内应收未收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当确认应收保费
【例1】2004年12月31日,某保险公司签发4张保单:(1)签发一张1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一次缴纳保费100万元
投保人于2005年5月1日缴纳了该保单项下的100万元保费
(2)签发一张1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和2005年7月1日分两次缴纳保费,每次缴纳50万元
投保人已经如期缴纳了第一期保费
(3)签发一张2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