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与贵方签署协议公司的名称之保密协议中国.重庆二O一四年一月本保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月日在重庆签署。甲方:X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第1页共5页保密协议乙方: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双宝路4号4-19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上述协议各方将被单一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甲乙双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重庆的公司,在涉及描述信息披露或接受行为时,甲方可简称“披露方”,乙方简称为“接受方”。合作背景——甲方旗下拥有优秀的“利川XXX(请填写正确的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展项目,并且拥有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企业发展战略,现拟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及投资基金。重庆投资有限公司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战略合作伙伴引进、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和跨国发展、国内外融资、收购兼并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其核心领导团队在企业战略咨询、企业财务咨询、企业投融资运作、企业重组并购、企业上市培育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和专精的业务经验,与国际及国内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有广泛联系和合作的专业性投资顾问公司,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资源网络。甲方为迅速启动本项目,拟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及投资资金,以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标;乙方通过对甲方的初步调查分析,拟帮助甲方选择和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及投资资金,并对双方的合作充满信心,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交流,并达成了初步共识,具体的服务内容请详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本项目合作中,甲方可能将有关机密信息事先披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本项目合作引入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及投资资金事项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兹甲乙双方就有关保密事项一致约定如下:第一条保密资料本协议中所指的“保密资料”是指披露方就协议项下活动所披露的(或者接受方就协议项下活动与披露方交往过程中所知悉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信息,第2页共5页保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形或无形的信息资料:1.1在披露方披露(或者接受方知悉)时标明为保密(或有类似标记)的;1.2在保密情况下由披露方披露(或者接受方知悉)的;1.3接受方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理解为保密资料的;1.4记载于保密信息传递单的;1.5以其他书面或有形形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或1.6从上述信息中衍生出的信息。第二条保密资料不包括以下信息2.1接受方能证明,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时,已经为接受方所掌握的信息;2.2在披露之时或之后,非因接受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已通过发表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2.3在披露方披露后,接受方合法、独立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不受保密义务限制的信息;2.4接受方按照法律要求向法院、仲裁庭、政府部门或股权交易所披露的信息;但是接受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容许披露方寻求获得适当的保护令或法院的其他命令,并对此提供合理的协助。相关命令签发后,接受方的披露应限于法院命令规定的目的和范围。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3.1经甲方同意,只有当且仅当为准备和实施甲方并购项目之目的,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公开和使用对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3.2乙方仅可以向下列人员公开甲方的保密资料:(a)乙方内部因参与该并购项目而有必要知道保密资料的雇员或合作人员;(b)乙方聘请的,在准备或实施谈判项目中与其配合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3.3甲方仅可以向下列人员公开乙方的保密资料:第3页共5页保密协议(a)甲方参与并购项目的雇员;(b)甲方股东、乙方关联企业中参与该并购项目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必须知道保密资料的其他人员;(c)甲方因并购项目而聘请的专业人士。3.4签约的协议方将受到不可撤消的法律约束,不可欺诈对方。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使用披露方的资源处理、涉及任何交易或和他人签约,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回避或绕过对方就项目向任何个人或经济实体支付费用或佣金。3.5当保密信息以载体形式(包括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影像格式)提供时,披露方需对该信息进行标记,指出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