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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营科技企业天生具有科技实体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属性,因而是促进经济与科技结合最具活力的形式之一
下文是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与发展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二)拥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或有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三)应当有与技术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2%以上;(五)具有技术性收入或者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六)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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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