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一、前言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
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
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
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因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
保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
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
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
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其1/9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