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执业登记,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书”
1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负责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组织实施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申请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应当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高中以上学历;(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告下一年度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时间及参考教材
保监局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从业资格考试年度安排计划,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