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料汇编摘要保险行业资料汇编摘要IndustryInformation–Insurance总第260期2006/04/03-2006/04/09-1-战略分析政策环境竞争情报市场行情公司动态国际资讯分析评论【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强制责任险的考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在各方期待的目光中已经出台,作为强制责任险的经营者,《条例》的实施影响最大的将是保险公司
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缺位,使商业三者险实际上担负着强制责任险的职能,造成争议纠纷不断,保险公司不堪重负
如今《条例》即将实施,保险公司要同时经营这两种责任险,将会面临哪些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认为,第一是费率问题
《条例》第6条规定了强制责任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同时,第7条规定赋予了保险公司调整费率的权限
虽然强制保险不应鼓励竞争,但这些规定实际上为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经营中提供了隐性竞争的空间
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降低附加保费从而提高提高竞争力
然而我国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机动车责任险业务的时间不长,历史数据积累不充分,是否能制订出符合“不盈不亏”原则的科学费率还有待检验
二是责任范围问题
强制责任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不同是承保风险扩大了,实行无过错原则;赔偿范围更宽了,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财产损失;除外责任减少了,并且某些情况下还需垫付受害人的救治费用;保费的一部分将提取作救助基金
这几项规定基本都是强制责任险题中应有之义,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将形成挑战
保险公司不能再像商业三者险中那样以被保险人无责任而拒赔
关于财产责任限额的规定,将使保险公司在处理人身伤亡的同时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理赔工作,因为财产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中约占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