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以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监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取得《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素质、能力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企业参与招投标、进入市场的凭证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条件如下:一、甲级(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500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二、乙级(一)具有二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专业人员不少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