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XX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四条补贴方式
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
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七条补贴对象
具有XX省农业户口并在XX省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
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
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规定
第九条有效时间
实施时间为4年(20XX年2月1日-20XX年1月31日)
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第十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财政部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
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第1页共3页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1
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
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
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