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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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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