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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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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上海川沙钢材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乙方(承租方):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企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经充足、友好、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的有关事宜,到达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标的范围乙方承租甲方的场地及房屋范围为:1、川沙钢材市场B区北段C区北段范围内的场地合计4000平方米;2、场地内的行车2台(2号、4号);3、位于C055—C057的房屋3间。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1、租赁期限三年,自年05月01日起,自年04月30日止。2、乙方到期如欲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3、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的用途为钢材堆放,租赁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也不得变化租赁场地的用途。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周期1、乙方租赁的场地租金按0.23元/日/平方米计算;租赁的3间房屋租金按50000元/年计算;2、上述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即乙方应当自租赁开始时,以六个月为周期,在每个周期的开始时的3日内,将该周期的所有租金费用支付给甲方。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一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3、租赁期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费用水、网络费用、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市场统一原则缴纳。4、乙方租赁满三年后,甲方有权以每年15%的幅度递增收取使用场地及房屋的租金。第四条陈说与保证1、甲方、乙方保证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乙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并通过所有必需的同意、同意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2、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保证租赁标的可安全、正常使用,并可满足乙方仓储等业务的正常需要;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状况。3、甲方保证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乙方在场地内堆放的货品导致任何影响,甲方保证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企业经营内的货品所有权不受侵犯。第五条双方权责1、乙方不得运用租赁标的寄存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也不得运用所租赁场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违反本条而给甲方或者市场内的任意第三方导致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2、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从事和开展的业务,不得影响甲方或者市场内其他租赁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规定乙方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3、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开展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乙方场地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搭设活动棚,由乙方自行搭建,租赁期满或者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当负责拆除。5、乙方租赁使用的行车,应当由乙方配置专业人员使用,乙方应当保证行车的正常使用,并承担在租赁期内的年检费用及修理保养费用;租赁期满或者本协议解除的,行车应当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第六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约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照本协议总租金的20%向乙方计算违约金。2、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拆迁等原因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第七条争议处理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争议。第九条告知送达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一方对另一方的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双方在本协议所列标的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2、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地址向对方以快递方式发出告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当面送达的,当日即为送达日。3、一方变更其地址的,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协议所载的地址发出告知后,无论该方与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送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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