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上海川沙钢材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乙方(承租方):上海铸隆钢材贸易有限企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经充足、友好、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的有关事宜,到达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标的范围乙方承租甲方的场地及房屋范围为:1、川沙钢材市场B区北段C区北段范围内的场地合计4000平方米;2、场地内的行车2台(2号、4号);3、位于C055—C057的房屋3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1、租赁期限三年,自年05月01日起,自年04月30日止
2、乙方到期如欲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的用途为钢材堆放,租赁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也不得变化租赁场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周期1、乙方租赁的场地租金按0
23元/日/平方米计算;租赁的3间房屋租金按50000元/年计算;2、上述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即乙方应当自租赁开始时,以六个月为周期,在每个周期的开始时的3日内,将该周期的所有租金费用支付给甲方
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一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3、租赁期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费用水、网络费用、卫生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市场统一原则缴纳
4、乙方租赁满三年后,甲方有权以每年15%的幅度递增收取使用场地及房屋的租金
第四条陈说与保证1、甲方、乙方保证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乙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并通过所有必需的同意、同意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保证租赁标的可安全、正常使用,并可满足乙方仓储等业务的正常需要;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状况
3、甲方保证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