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增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措施》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旱地亩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
地块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土地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计算措施:每亩每年元,亩每年合计人民币(大写)(¥:)
四、付款与租金调整方式:承包金一年一付,每年的月日前乙方必须全额付清当年的土地承包金给甲方,以现金方式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租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最高幅度不应超过原承包金的%
五、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分派和使用,如因分派或使用不妥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假如出现上述状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妥而给乙方导致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变化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八、乙方不得私自转包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所承包甲方的土地,如要转包或以其他方式流转,须经甲方同意并报镇政府同意
九、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运用土地
乙方对承包地导致永久损害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十、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十一、乙方不得用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协议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