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名录(中国部分)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
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公约》,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
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由于申报“世界遗产”的国家和所报的项目越来越多,已由37项
2002年6月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今后审批世界遗产的条件将更加严格,一个国家一次只能提出一处申请,尚没有世界遗产景点的国家将享有优先权
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类
遗产提名缔约国应当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本国领土内的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清单,并附有关的资料
遗产委员会委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分别对提名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评估,对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景区则共同评估,决定其是否符合标准和真实性条件,并提供最终的评估报告
遗产委员会规定,评估应尽量严格
还规定在遗产委员会评审提名是否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提名国政府的代表,无论其是否为委员会成员,均不准对本国提名的遗产投赞成票
遗产提名统一使用委员会制定的表格,表格要求填写多项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第一,确切地点:国家;省、市;遗产名称;标明遗产地点和地理坐标的地图和平面图
第二,法律资料:遗产所有者、公有或私有、有关本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和条例、开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