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协议补充条款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条款,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在该房屋交易过程中所需支付的交易税费乙方承担。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协议》时,以原定金协议第五条所约定之成交价款人民币229.5万(贰佰贰拾玖万伍仟元)实际履行,如任何一方规定以交易中心评估价登记成交的,规定方须承担因此所导致的损失。乙方应当按如下时间准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第一笔房款(人民币)150万元(含定金2万)于10月8日前支付;第二笔房款(人民币)75万元付款在房产转让权利变更后7日内支付,第三笔房款5万作为房屋保证金在1月1日验收交接完毕时支付。3、甲方在交房之日前,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甲方将该房屋维修基金、有线电视、煤气使用权免费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此外支付费用;并转交所交易房产原有的房屋构造图、原始买卖协议(若有)、水电装修路线图等有关资料。4、甲方将房屋固定设施或装饰包括在本协议约定的总房价内,乙方不需此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5、甲方在交房之日前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并提供应乙方交房之日前一种月(12月)的已缴讫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收据和物业管理费帐单以及有线电视凭证。如甲方在交房之日前未能及时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则由乙方在房款的最终尾款中扣除。本协议系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充足协商后到达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其他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内容;在签订本协议时,买卖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晰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未能履行本协议则追究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