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告知(二手房买卖协议公证)**请您在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时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
如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承接公证员或本处工作人员向您宣读
疑问之处,务请垂询
**一、二手房买卖协议公证就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发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如发售的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出示其同意发售的书面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调整住房供应构造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规定:从6月1日起,对购置住房局限性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获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置一般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置非一般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置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协议双方不得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办理公证
六、二手房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出于非法目的骗取公证书的,本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及转交其他政府部门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七、根据《都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房屋买卖、转让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八、商品房的所有权自买卖双方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起转移
九、若房屋已出租,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
十、若房屋已抵押,出租人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或事先清偿债务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