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离开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二条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三)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属地管理、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形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那里,党组织管理覆盖到那里
(四)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流动党员的关系接转第四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教育这些党组织和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第五条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企业等,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
第1页共6页第六条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
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