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流动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要求县县卫生监督所按照《县县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要求,落实我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特制定出针对流动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用以规范路边流动食品摊贩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流动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盛放食品的工具、容器应当清洁卫生;(二)食品摊位应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三)购买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并保留相关票据30天以上;(五)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六)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七)加工食品用的工具应应专用容器存放,必须工具售货;(八)加工食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卫生监督所20XX年9月10日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