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造厂房施工协议发包方:承包方:签订时间:10月11日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附件图);工程建筑面积_5000_(平方米);四、工程造价:_2060404.82_(万元),其中土建:_510000_(万元),厂房:_1550404.82_(万元)。第二条施工准备一、发包方:1.12月15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2.12月15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3.本协议签订后_10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二、承包方: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第三条工程期限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约定工程工期为60天(日历天),自11月1日动工至12月31日竣工验收。二、动工前7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动工告知书。三、如遇下列状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对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变化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持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持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6.未按协议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7.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延误工期。第四条工程质量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规定到达: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阐明文献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原则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承包方提供的重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2.由发包方提供的重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变化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告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原则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成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构造竣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构造中间验收;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汇报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成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立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行;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第五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一、由发包方供应如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容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规定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规定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措施:双方协商处理。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措施”执行。一、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协议总价30%备料款。二、1.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完毕所有屋架部份焊接后必须在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