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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有关印发《有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告知建市[]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有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六日有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减少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建设协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合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协议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企业。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企业,是指以担保为重要经营范围和重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第七条依法设置的专业担保企业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协议担保。不过,专业担保企业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企业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企业共同提供担保。第八条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协议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协议担保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措施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协议的同步,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贯彻。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企业的保证。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协议的约定完毕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所有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第十四条对于工程建设协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协议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协议额的10-15%。第十五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对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第十六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协议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三章投标担保第十七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参与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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