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有关印发《有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告知建市[]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有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六日有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减少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协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合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协议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协议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企业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