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论文论述工程招标投标体制在我国推行、应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此后的发展状况。十数年来,我国的招标工作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获得了一定成效,不过仍然存在某些困难和问题。影响我国招投标工作深入开展的原因有诸多,例如政府推进不力,法规不健全,有些招标运作尚不规范等等,同步对于招标投标机制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十分微弱也是原因之一。我国招标事业发展步伐不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还是认识问题。招投标在世界上己有近2的历史,在我国开展此项工作毕竟才只有十几年,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生事物。招标的优越性及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还不为社会各方面所认识,未被普遍接受,因而导致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认识误区。目前存在的问题重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方面:1)既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根据的法规重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措施规(如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自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予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剧烈,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成果。《招标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程度的减少弹性空间。2)体制现实状况提供“操作”也许。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从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处理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任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既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从理论上说,建设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的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即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状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种承包协议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行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微弱。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导致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由于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尚有,一种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种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象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因此,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运用既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精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上面已分析既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还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也许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