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买受人(甲方):出卖人(乙方):协议签订地点:协议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标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交货日期合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合计:第二条质量原则:按国标执行。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一)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1执行。1.正常运行12个月,实行三包2.货到18个月止(二)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负责,产品均附质检汇报单和/或质量保证书,假如乙方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对应责任.第四条包装原则、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1执行。1、原则包装。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措施:第六条合理损耗原则及计算措施:按交货实际量计算,路途损耗乙方承担。第七条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1.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期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2.迟延交付的,由导致迟延交付的一方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按1执行。1.出卖人负责送货至买受人指定地点。第九条运送措施及抵达站(港)和费用承担:按1、2执行。1.公路运送。2.运费已包括在本协议价款内。第十条检查原则、措施、地点及期限1.检查原则:按本协议第二条质量原则进行检查。2.验收方式:按(1)执行。(1)乙方送货及代办托运的,甲方在交付后48小时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产品质量和/或数量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并立即告知乙方。3.如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有争议的,有共同确认的检查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查,并以该检查机构的检查成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根据。如检查成果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原则,检查费由乙方承担;符合质量原则的,检查费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乙方负责调试。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地点:货到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清货款。第十三条担保方式:无担保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协议或延迟履行协议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所有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告知也许的状况下立即告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特快专递邮寄有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献,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告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日内特快专递邮寄有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献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3.假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2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获得联络,以便处理深入履行协议的问题。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协议:(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协议目的;(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协议部分或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重要债务;(4)一方延迟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解除协议方在解除协议步,应履行告知对方义务。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交付标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付标的货款金额0.05%的违约金,但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2.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数量,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标的数量,同步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导致的损失。3.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甲方有权拒收和/或规定更换和/或终止协议,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