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售后服务协议【篇一:房屋装修质量保修协议】房屋装修质量保修协议甲方(业主):乙方(装饰企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经协商一致,对一般住宅装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乙方应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装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构造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防渗漏规定的卫生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详细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规定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年;2.装修工程为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电器等设备安装工程为年;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为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实际竣工日期后的12个月。三、保修程序1.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献为准)后起算满1年。2.为本工程保修负责人。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络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络电话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变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告知之日正式生效。3.乙方现场维修响应时间为24小时,以甲方书面传真告知或电话告知时起算。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告知后,则应立即抵达事故现场抢修。4.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甲方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局限性部分乙方另行支付。四、保修金细则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将工程尾款人民币2.自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1年乙方无违约的,甲方应将预留保修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3.甲方在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乙方前,甲方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甲方才将保修金返还。4.甲方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承担但已由甲方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局限性以抵扣,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告知后10日内偿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五、保修责任1.乙方迟延前去维修的,应承担质量保修金0.1%/日之违约金。经5个工作日持续维修或同一问题反复维修达3次以上,仍无法处理问题的,视为工程质量存有重大瑕疵,乙方支付甲方协议总价10%之违约金。2.若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或超过维修时限仍无法完毕维修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同意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局限性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3.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装质量(包括所有安装电器、热水器等)缺陷导致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对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4.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导致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5.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6.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配合甲方与第三方协商处理。因处理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订的文献、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若乙方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甲方的规定配合甲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则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赔偿事宜,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赔偿金由乙方承担,并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局限性部分乙方须另行支付。六、其他约定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作为施工协议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2.本保修协议经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