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XX县区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X县区城XX县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XX县区各项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XX县区范围包括
大道XX县区、区、XX县区、XX县区,面积6平方公里
二、建设用地管理第三条XX县区地块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县发改局项目审批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须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设施征用土地的,须代征相邻道路的一半,及绿地、停车场等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全部,同时负责拆除该土地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代征道路红线以外公建部分,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并建设,建设费用由代征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按届时的工程造价执行,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交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代征公建土地权属归政府所有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八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多层(4-7)≤1
7,高层(10层及以上)≤3
第九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4
5第十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第1页共3页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5%
四、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大道建筑退红线按20米执行,其它道路退距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