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济协议的管理,防备与控制协议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及企业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协议一律合用本制度。第二章协议的签订第三条签订协议的主体1、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及各法人单位,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私自签订协议。2、签订协议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协议,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协议。3、企业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协议,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协议,应经企业分管副总裁同意(非危险物品采购协议除外)。未经审批与非法人单位签订协议从而给企业导致损失的,由洽谈人和审批人承担对应的经济责任。第三章协议的审查同意第四条协议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条协议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六条各中心或法人单位应根据协议编号建立协议台帐,每一协议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状况和收付款状况一事一记。第七条有关部门在协议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状况应及时向协议签约同意人汇报并告知法务室。第八条协议生效后应将协议原本一份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协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而未签订书面协议的;2、收款单位与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九条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协议资料,对工程协议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协议的完整性。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根据协议的签订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协议签约同意人审核通过方可。第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告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文本作为原协议的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协议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措施规定的管理范围。第十三条协议变更后,协议编号不予变化。第六章协议纠纷的处理第十四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洽谈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处理。洽谈人和使用单位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详细负责究竟。波及企业内部几种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种由各单位代表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洽谈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协议纠纷。第十五条需要法律协助的协议纠纷,可提请企业法务室协助处理,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提供所有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第十六条对于协议纠纷经双方协商到达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第十七条协议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第七章协议的管理第十八条洽谈人的重要职责: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协议,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对所签订协议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协议,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所签协议的全面履行详细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措施处理,对发生的协议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协议的一切资料;协议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在报批协议步,应将项目立项申请书随同协议一并报批。第二十条企业波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有关事宜的协议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应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企业法务室负责解释。沁水县鹏瑞装饰有限企业信用(协议)管理工作简况一、强化内部管理,适应市场竞争深入调整内部机构,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在协议管理和货款回笼上,认真做好每批订单的业务洽谈,认真看待每份协议的起草、修改与签订工作,尤其波及垫资的协议、协议,均通过专业法律人员审查、企业领导审核的严格程序。严格执行超信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