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强化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认真做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XX年XX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20XX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实际出发,合理布局教育资源,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二、招生原则(一)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学区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含民办学校)不得采取书面考试或其他变相考试的办法录取新生。(二)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坚持户籍与居住地相统一原则。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坚持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籍相统一,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相统一,以学生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划片的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将本年度招生意见、招生计划、日程安排、咨询及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四)解决经商或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三、招生报名资格(一)常住人口子女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户口及居住地点一致,且父母为户口户主。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有多处住所,以实际居住且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固定住所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依据。第1页共5页3.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学校:(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3)父母双方名下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且儿童与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地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者(儿童户口自出生至今未迁移过);(4)孤儿。4.在6月30日前因实际居住地搬迁,房产证未能办理(不含二手房)和户口未能迁移的,可以新居住地作为确定服务学校的依据,但需提供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单位证明、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5.城镇新建小区(已入住)居民子女入学,由开发商持政府批复文件、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文件及手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证明文件、单据,及XX县区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必备的其他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本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划片申请手续。6.XX县区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学校服务范围内的房产证明(产权属于法定监护人),申请就读小学的还应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明。对持有烈士子女、港澳台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学。(二)经商或务工人员子女经商或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到流入地学校就读:1.父母在流入地合法经商1年以上(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含1年)。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截止6月底满6个月的纳税凭证;父母在流入地合法务工1年以上(含1年)。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或备案的劳务合同,以及截止6月底满6个月的工资表、务工单位证明。2.子女随父母在流入地居住1年以上(含1年)。提供现第2页共5页居住地房产证明或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1年以上的暂住证及原籍户口簿。3.户口所在地不具备监护和入学条件。提供流出地所在村居出具的父母双方同时经商或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并加盖流出地乡镇政府和户口所在地应就读学校公章。4.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均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均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材料。四、招生程序(一)小学招生6月30日前,各小学要完成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摸底排查。向服务区内各单位发放适龄儿童入学摸底调查表,...